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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08-5-14 被阅览数:次 作者:建设局
 
 
表一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条件及要求;符合《藁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标准。
8
办理手续
1、申请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相关内容;3、标有拟选地块的地形图;4、相关专家认证意见(较大项目);5、其他有关资料。
9
办理流程
申请、提供资料、受理、现场踏勘、论证会审(较大项目)、市政府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791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规划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规划科
27
检索方式
 
 
 
表二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条件及要求;符合《藁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标准。
8
办理手续
1、申请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相关内容;3、标有拟选地块的地形图;4、相关专家认证意见(较大项目);5、其他有关资料。
9
办理流程
申请、提供资料、受理、现场踏勘、论证会审(较大项目)、市政府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791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规划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规划科
27
检索方式
 
 
 
 
 
 
 
 
 
 
 
 
 
 
 
 
 
 
 
 
 
 
 
 
 
 
 
 
 
 
 
 
 
 
 
 
 
 
 
 
 
 
 
 
表三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有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符合建设用地分类;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符合相关的城市规划要求。
8
办理手续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划拨土地需要提供选址意见书);2、当年立项的计划局有关文件;3、土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环保、绿化、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5、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6、规划文本、图纸、说明书等;7、有关专家论证、评审意见(较大项目);8、该地块四邻意见9、市政府审查意见
9
办理流程
申请、提供规划设计文件及要求材料、科局初审、公示、论证会审(较大项目)、报市政府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12
费用情况
依据:冀政[1992]53号,旧城改造费:1.5万元/亩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791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规划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规划科
27
检索方式
 
 
 
 
表四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8
办理手续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当年立项的计划部门文件;3、土地权属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关文件;6、已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7、凡涉及消防、人防、抗震、气象、市政等方面的需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意见;8、涉及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许可证及验收合格证明;9、经市政府审查的设计文件;10、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大型建筑工程);11、图纸变更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9
办理流程
申请、提供资料、方案审查、论证评审(较大项目)、报市政府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12
费用情况
依据:冀价行费字[1999]8号、市价费字[1993]43号。标准:住宅:56元/m2;非住宅:44元/m2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791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规划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规划科
27
检索方式
 
 
 
 
表五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按照城市规划审批要求所有工程已施工完毕
8
办理手续
1.       验收申请
2.       已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
3.       放线、验线证明
4.       有关处罚、整改决定
9
办理流程
申请、提供资料、现场勘测、出具整改通知单(需改正的项目)、现场勘测、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791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规划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规划科
27
检索方式
 
 
 
 
表六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8
办理手续
1、计划部门有关文件;2、土地、环保、绿化、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3、规划平面图;4、临时占地协议;5、该地块四邻意见;6、市政府审查意见;7、保证书
9
办理流程
申请、提供资料、现场勘测、绘制规划平面图、科局审批、公示、报市政府审查、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791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规划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规划科
27
检索方式
 
 
 
 
 
 
 
 
 
 
 
 
 
 
 
 
 
 
 
 
 
 
 
 
 
 
 
 
 
 
 
 
 
 
 
 
 
 
 
 
 
 
 
 
 
 
 
 
 
表七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缴纳规划管理费。具体缴纳标准和费用收取办法,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8
办理手续
1、计划部门相关文件;2、临时占地许可证;3、土地、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或文件;4、工程设计文件;5、已审批权的规划平面图;6、市政府审查文件;7、保证书
9
办理流程
申请、提供资料、现场勘测、提供临时建设设计方案、科局方案审批、报市政府审查、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791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规划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规划科
27
检索方式
 
 
 
表八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与拆迁人、开户银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监控协议。资金监控协议的内容应包括:资金的数额、资金使用的范围、付款方式和时限以及各方责任等。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8
办理手续
 
9
办理流程
①、受理房屋拆迁人报送的申请资料;②、现场查勘,确定拆迁范围;③、发布拆迁公告;④、审查办理拆迁当事人的拆迁裁决;⑤、对拒不执行依法拆迁的被拆迁人,申请当地法院实施强制拆迁;⑥、发放拆迁许可证。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3900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拆迁办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拆迁办
27
检索方式
 
 
 
表九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8
办理手续
1、 申报受理; 2、现场勘察、复核。
9
办理流程
1、申请报告; 2、拆迁房屋的现场勘察记录;3、房屋评估报告;4、办理证据保全的证明;5、对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3900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拆迁办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拆迁办
27
检索方式
 
 
 
 
表十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审批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须经批准, 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8
办理手续
1、 申报受理; 2、现场勘察、复核
9
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3900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拆迁办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审批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拆迁办
27
检索方式
 
 
 
 
表十一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城市房屋拆迁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藁城市范围内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8
办理手续
1、受让单位书面申请。2、资料齐全,具备许可条件,收件受理。3、审查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及全部资料;审核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核实项目受让人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的能力。4、现场查勘。5、对符合许可发证条件的,签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6、批准并发布公告。
9
办理流程
1、转让人、受让人书面申请。2、建设项目转让、受让单位双方签定的《建设项目转让协议》。3、计划立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转让的批准文件。4、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转让并进行用地单位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受让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6、已完成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受让人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案。7、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说明:第3-5条项应审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申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自收件受理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发证。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3900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拆迁办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城市房屋拆迁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拆迁办
27
检索方式
 
 
表十二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建筑节能设计备案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1、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5号。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河北省建设厅[2005]73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第二条、三条。
8
办理手续
1、完成节能建筑设计。2、填写《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和《热工计算书》。
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审图机构公章,报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
9
办理流程
1、申请;2、审查;3、备案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813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墙改办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建筑节能设计备案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墙改办
27
检索方式
 
 
 
表十三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2条第三款。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2条第二款、第三款。1、通过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2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3、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4、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8
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组织,提交施工资料。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表》 3、对节能完成情况作出准确结论。
9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现场验收。4、结论。5、达不到规定责令整改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813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墙改办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墙改办
27
检索方式
 
 
 
表十四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1、土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中标通知书,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副本原件);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和图纸审查合格书;5、由总监签署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8、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9、建设监理备案表;10、建设资金落实审核意见书;11、消防设计审批意见书;12清欠办出具的建设单位未拖欠工程款的证明(原件);13、墙改节能审批手续。
8
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踏勘→批准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间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380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建设局工程科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工程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工程科
27
检索方式
 
 
表十五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建设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建筑法》第12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办理手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评估报告;4、企业章程;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6、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8、需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9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主管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380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建设局工程科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工程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工程科
27
检索方式
 
 
 
表十六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备案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1、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施工现场“三通一平”;3、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6、配备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7、有求援预案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
办理手续
1、总、分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原件、留复印件);2、中标通知书(审原件、留复印件);3、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原件(审原件、留复印件)。4、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分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5、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6、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证件登记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7、经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由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审核签字盖章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材料或论证计划)。8、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配备情况(型号、出厂日期)。9、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10、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清单或合同中相关内容,甲方按时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证明文件。1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采取的措施。
9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资料→审核→批准备案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企业提交资料之日起20日内办结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380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建设局工程科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工程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备案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工程科
27
检索方式
 
 
 
表十七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石家庄市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3、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署的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质量检查报告;4、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5、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7、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8、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专项验收内容由各验收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8
办理手续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3、委托监理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评估报告;4、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原始文件;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7、图纸审查机构出具的对设计文件及变更的审查证明;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商品住宅的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1、施工企业出具的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9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资料→审核→批准备案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提交完整的资料20日内完成。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8167380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建设局工程科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工程科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工程科
27
检索方式
 
 
 
表十八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批准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8
办理手续
1、申请;2、规划及建设许可有关手续;3、建设道路平面位置图;4、道路施工图及技术资料;5、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场地具备条件
9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申请,审查材料,填写《申请表》;2、区局现场勘察;3、符合条件核发《建设许可证》;4、到中心窗口领证。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5156365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市政处
20
状态查询
 
21
备    , 注
 
22
内容描述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批准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市政处
27
检索方式
 
 
 
表十九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1、行走的道路情况允许超载、超高、超长车辆通过;
2、履带式、铁轮式等车辆在道路上行使不对道路造成损坏。
8
办理手续
1、申请;2、车辆的种类及超重情况。车胎、车轮的类型、车辆高度等特殊情况或特殊超宽、超高半截情况。3、通过的路径、时间、辆次
9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2、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发证。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5156365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市政处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市政处
27
检索方式
 
 
 
 
表二十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因建设或特殊需要
8
办理手续
1、申请建设设施的内容;2、规划、建设许可证;3、设施建设所在及需通过的道路和桥梁及位置、深度;4、对需横穿或交叉管线位置采取的特殊处理措施及图纸或书面说明;5、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9
办理流程
业主申请——受理——现场勘察——审核——核发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2
费用情况
不收费
13
附    件
 
14
办公时间
工作日
15
联系电话
85156365
16
监督电话
88167929
17
邮    编
05216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建设局市政处
20
状态查询
 
21
备    注
 
22
内容描述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局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建设局市政处
27
检索方式
 
 
 
 
表二十一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6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全社会
7
办理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8
办理手续
1、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2、规划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资料;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提交安全预案;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有对道路造成损坏因素的,需提交道路保护措施;5、道路挖掘工程现场施工方案
9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与公示
10
公示方式
 
11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2
费用情况
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 附表:横破回填砂深度1米以内的90元/m2,深1-2米的140元/m2,深度超过2米的230元/m2;用土回填深不足1米的60元/m2,深1-2米的70元/m2,深度超过2米的100元/m2;混凝土路面修复230元/m2;沥青路面修复180元/m2;普通砖便道修复100元/m2;大方块砼砖便道修复150元/m2;彩砖便道修复210元/m2;砼路绿石修复45元/m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