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资建房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和财政部令第165号)以及省、石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住宅物业建设管理的现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预(销)售前期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集资建房单位(以下称开发建设单位)应选聘好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向我局房管处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一并交由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要留底备查。
二、住宅物业管理用房。各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必须按规定标准建设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并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移交,办理好承接验收手续。
三、住宅维修资金的缴交。2008年2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应按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向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转交建设局房管处。2008年2月1日以后批准建设的,购房人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建安工程造价以建设局造价审计中心出具的数据为准。
四、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由建设局房管处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按规定予以划转。使用时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审批程序进行。
五、加强住宅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总建设面积大于三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在建设局房管处的监督下,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总建设面积小于三万平米的住宅小区,经建设局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建设局房管处备案。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